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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兴。委托代理人:任越。委托代理人:王定高。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星。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越、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确认,自业务往来之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被告尚有46954.6元货款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46954.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讨货款,并提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业务往来对帐函一份,用以证明截止到2013年1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954.6元的事实。(证据1)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2、布料实物一块,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3、对帐单原件、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客户向其索赔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结合原、被告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对证据2,因原告否认,且被告在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对质量问题不申请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存在买卖业务往来。2013年1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6954.6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间买卖关系的设立,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6954.6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未及时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954.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绍兴县锦志纺织品烫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