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井方、张建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井方,张建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敖。委托代理人:魏民军。被告:胡井方。委托代理人:张建春。被告:张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井方、张建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井方、张建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9元,减半收取14505元,由原告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