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绍毅、丁春花与刘夕恩、李培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毅,丁春花,刘夕恩,李培丽,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韩绍毅。原告丁春花。被告刘夕恩。被告李培丽。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南环路与潍蒋路。原告韩绍毅、丁春花诉被告刘夕恩、李培丽、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