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民终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与王一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王一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6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法定代表人赵雪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一伟。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一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开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一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于开庭前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一伟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拒收开庭传票,导致该专递被退回。被上诉人王一伟因地址拆迁导致该专递被退回。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