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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槐彦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