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槐彦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