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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北慈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曾宪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曾宪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北慈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2652-6)。法定代表人:郭志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璐(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87********),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宪道,男,1973年4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3********),汉族。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宪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吕晓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