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红星、张燕群、魏太平、杨兆兴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星,张燕群,魏太平,杨兆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张红星,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燕群,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魏太平,男,1957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杨兆兴,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红星、张燕群、魏太平、杨兆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