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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朝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甬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梅园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伟雪(特别授权代理),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周义定,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仇港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铭心(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朝容。上诉人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甬鄞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安朝容已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德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玉珍代理审判员  孙 雪代理审判员  秦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