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杨宝志、杨德良、杨贵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杨宝志,杨德良,杨贵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后屯村东侧。负责人郭晓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宗文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杨宝志。被告杨德良。被告杨贵恒。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诉被告杨宝志、杨德良、杨贵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