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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X与李XX、林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李XX,林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董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林X。本院在执行董X与李XX、林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方双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XX、林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