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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与咸阳天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咸阳天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金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咸阳天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区汉仓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天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