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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重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张敬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张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被执行人张敬海。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昌确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敬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敬海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敬海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敬海名下位于昌邑市石埠镇309国道石埠段183号X幢沿街二层商业住宅楼房三间(房权证号:昌邑房权证饮马字第号,面积205.13平方米),房产及土地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秀华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