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窦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窦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窦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5月31日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薛 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献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