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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窦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窦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窦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5月31日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薛 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献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