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储运河与汪全福、徐菊花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运河,汪全福,徐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91-3号申请执行人:储运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汪全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菊花,个体工商户。系汪全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汪全福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天堂支行帐户存款21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