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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罗晓鸿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天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晓鸿,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务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天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晓鸿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罗晓鸿在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万唐仓代理审判员  解明星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