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罗晓鸿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天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晓鸿,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务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天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晓鸿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罗晓鸿在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万唐仓代理审判员 解明星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