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曾涔与袁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涔,袁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曾涔,男,汉,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袁天云,男,汉,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曾涔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天云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天云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