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董来友、董强云与董吉友、袁兰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董吉友,袁兰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679号原告董某1,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2,男,200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农民,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董某1,男,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农民。被告董吉友,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元贵(系被告之子),男,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农民。被告袁兰青,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1、董某2与被告董吉友、袁兰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1、董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1、董某2负担。审 判 长 魏艳萍审 判 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