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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曹传武、刘仁兵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武,刘仁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传武(绰号“小武”),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汝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仁兵(绰号“小兵”),务工。2011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郁瑶,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传武、刘仁兵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传武及其辩护人张汝勇、被告人刘仁兵及其辩护人刘郁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曹传武以购买手机为由先将被害人马某引至本区小港街道利民巷3号对面一小巷子意图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曹传武伙同被告人刘仁兵及尹某、曹某、杨某(均另案处理)强行按住被害人马某,对其搜身,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又对其拳打脚踢,劫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摩托罗拉MB865型移动电话机1部、仿诺基亚N9型移动电话机1部及充电器1个、仿苹果iphone4S移动电话机3部及充电器2个、NORTHWOLF牌黑色钱包1个(上述涉案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47元)及该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本区小港街道外邵路小港浴室旁的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曹传武;后在被告人曹传武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本区小港街道方前村一网吧内抓获被告人刘仁兵,在本区小港街道棒棒糖KTV门口抓获同案犯曹某、尹某。上述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15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传武、刘仁兵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梅某、郭某、曹某、尹某、杨某的证言,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地点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赃物赃款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伤势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曹传武的立功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传武、刘仁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传武、刘仁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传武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传武的辩护人提出曹传武系初犯且有坦白和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认为曹传武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仁兵的辩护人提出刘仁兵参与犯罪系受曹传武指使,与曹传武相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传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仁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杰人民陪审员  郑曙军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