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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上海福瑞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佳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瑞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佳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30号原告上海福瑞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杭州佳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福瑞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福瑞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