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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陈顺与宋玲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陈顺,宋玲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陈顺。委托代理人:潘成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玲玲。委托代理人:刘少铃。上诉人张陈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陈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陈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张陈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宗波审判员  苏子文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