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陈顺与宋玲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陈顺,宋玲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陈顺。委托代理人:潘成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玲玲。委托代理人:刘少铃。上诉人张陈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陈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陈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张陈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宗波审判员 苏子文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