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光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劳动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11439570—9。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光,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二街公安楼4单元503号,司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包九原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赵光有蒙L208**/蒙L81**挂平板半挂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的蒙L208**平板半挂车一辆。二、查封的蒙L81**挂平板半挂车一辆。三、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