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世臣与张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臣,张红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王世臣,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孙南村。被告张红军,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臣与被告张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