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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4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文学、胡明兴、胡明平等与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卫生院、廖从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学,胡明兴,胡明平,胡明华,胡明云,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卫生院,廖从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150号原告胡文学,男,汉族。原告胡明兴,男,汉族。原告胡明平,男,汉族。原告胡明华,男,汉族。原告胡明云,男,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刚,院长。被告廖从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学、胡明兴、胡明平、胡明华、胡明云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卫生院、廖从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文学、胡明兴、胡明平、胡明华、胡明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学、胡明兴、胡明平、胡明华、胡明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学、胡明兴、胡明平、胡明华、胡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