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菊如与潘银仙、陈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如,潘银仙,陈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535号原告:朱菊如。被告:潘银仙。被告:陈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如与被告潘银仙、陈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朱菊如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