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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新民初字第8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秋霞与新昌县七星街道五联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霞,新昌县七星街道五联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新民初字第894-2号原告王秋霞,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五联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告王秋霞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五联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201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7月17日原告王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月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