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录青诉被告王亚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572号原告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