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录青诉被告王亚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572号原告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