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平与吴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吴家奇,岳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吴平,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吴家奇,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岳小四,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家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平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岳小四为本案被执行人,称本案被执行人吴家奇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2月1日、2011年3月1日向申请人吴平借款共计70万元整,并由被执行人吴家奇出具借条。而借款时吴家奇与岳小四系夫妻关系。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岳小四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家奇所欠款项至今未偿付。201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吴家奇与岳小四协议离婚,被执行人吴家奇以个人名义向申请人吴平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被执行人吴家奇与第三人岳小四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有约定,此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限。但不具有对抗不知情第三人的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鸠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吴家奇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平的债务70万元整应由被申请人岳小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