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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2年5月28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19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郦方家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卓慧网吧内,趁被害人睡着之际,将放在89号机座位扶手上的一部邦华V3手机窃走。2.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诸暨市大唐镇铭锋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乙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于38号机桌上的一部价值250元的金立GN700W手机窃走。3.2013年3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诸暨市大唐镇铭烽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于171号机桌上的一部价值240元的美盛通MT618手机窃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3年4月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唐城网吧内,趁被害人黄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于115号机桌上的一部诺基亚5200手机窃走。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某乙、周某、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旧手机情况登记表、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审讯录像、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王某因本案第三节犯罪事实被决定行政拘留七日,执行该行政处罚直至4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于同年5月29日转监视居住,直至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王某由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看管。该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也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