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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何娥芳与李考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娥芳,李考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何娥芳。被告:李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娥芳与被告李考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娥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考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娥芳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娥芳撤回对被告李考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娥芳负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文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