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权、李╳、莫╳玲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权,李X,莫X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鹿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权,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横山乡靖X村X队*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职,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大X镇雅X村X队*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被告人莫X玲,女,19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安马乡安X村外X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及吴X权辩护人周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与“小妹”(在逃)经商量后决定到鹿寨县城行骗,2013年4月24日,四人窜到鹿寨县城后立即进行分工,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天冬”、“海爪”分别冒充“九龙根”和“五爪金龙”,以该药物能��多种疾病治断根为诱饵,在鹿寨县鹿寨镇老市场对廖X莲实施诈骗,骗取廖X莲人民币3030元。2、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与“小妹”再次窜到鹿寨县城鹿寨镇建中市场,用事先准备好的“山马碲”、“海爪”分别冒充“仙人果”和“五爪金龙”,以该药物能对多种疾病治断根为诱饵,对廖X润行骗,在骗廖X润买了50元的“仙人果”欲再骗其买“五爪金龙”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X权身上收缴赃款420元,从被告人李X身上收缴赃款5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50元给被害人廖X润,已发还870元给被害人廖X莲。庭审后,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的家属代吴X权、李X、莫X玲各提存了720元退赔款给被害人廖X莲。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即山马碲十斤、海爪一斤,书证即扣押发��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害人廖X莲、廖X润的陈述,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因有同案犯在逃,根据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X权、李X、莫X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X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莫X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山马碲十斤、海爪一斤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