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商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应鸿明与赵汉根、石招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汉根,石招味,应鸿明,陈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汉根。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招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鸿明。原审被告陈剑。上诉人赵汉根、石招味与被上诉人应鸿明、原审被告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汉根、石招味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