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钱春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春雨,许德宇,亓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钱春雨。被执行人许德宇。被执行人亓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扣押被执行人亓雪梅所有的鲁QX**号“本田”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亓雪梅所有的鲁QX**号“本田”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