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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仲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易华与伍昭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易华,伍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阳仲保字第4号申请人:王易华,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伍昭华,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王易华因与被申请人伍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易华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昭华价值85000元的财产予以仲载保全。根据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函第89号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笫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伍昭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晋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