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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盛东海与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东海,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盛东海,居民。被告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负责人殷自贵,主任。原告盛东海与被告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厉庄山涧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东海诉称,2009年8月20日,被告经我担保向殷成才借款35000元,到期后,殷成才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推脱不还,后殷成才要求我偿还借款,我于2012年1月3日代被告偿还了借款35000元及利息21000元,现要求行使追偿权,由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本息56000元及利息。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向殷成才借款35000元,向殷成才出具加盖厉庄山涧村财务专用章收据凭证一张,明确收款内容为村借款,该收据未有写明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同时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又向殷成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殷成才现金35000元,双方协议于2010年元月还清,如不还愿担负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原村负责人陈会武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原告盛东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该款未按时给付。2012年1月3日,原告盛东海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向殷成才偿还了借款35000元、利息21000元。由殷成才出具证明一份。2013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行使追偿权。庭审中,原告主张给付殷成才的利息是按月息二分五计算,同时向本院提交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一份,该份证明内容表明借款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证明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元月4日,由原村委会负责人陈会武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收据一张、证明二张等在案为凭。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厉庄山涧村委会向殷成才借款3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收据一张,均加盖村委会公章,在借条及收据中均未注明借款利息,在借条中明确还款时间为2010年元月。该借款由原告盛东海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提供出借人殷成才的证明,证明2012年1月3日,担保人盛东海向出借人偿还了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1000元。因本案在借款的原始收据及借条中未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应当承担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自约定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原告盛东海作为担保人以月息二分五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其对于利息的给付未有得到被告的认可,对其超付利息部分不享有追偿权。原告虽提供加盖被告单位公章的原村委会负责人陈会武证明一份,该份证明未有得到被告认可,且系原告提供,不能证明被告对于借款利息的认同,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追偿代为垫付本金35000元及支付自2010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担保约定范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东海现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赣榆县厉庄镇山涧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