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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贾德富与韩贤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富,韩贤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贾德富,男,194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贤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富与被告韩贤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德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撤诉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贾德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