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贾德富与韩贤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富,韩贤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贾德富,男,194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贤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富与被告韩贤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德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撤诉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贾德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