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董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 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军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