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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556号调解书:原告谢某某返还被告罗某某彩礼及金首饰折价款共计9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谢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魏秉倩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