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新房与赵学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房,赵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房。被执行人赵学彦。本院在执行赵新房与赵学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新房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学彦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