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杜国强与孙春虎、孙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强,孙春虎,孙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杜国强,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董彦军,男,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春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被告孙风春,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强与被告孙春虎、孙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强撤回起诉。诉讼费606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