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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二)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杨胜周、罗义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胜周;罗义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二)字第154号 原告罗义帮,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现住柳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传金,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胜周,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忻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 负责人潘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西。 原告罗义帮诉被告杨胜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6日受理后,原告罗义帮于2013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胜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义帮撤回对被告杨胜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袁 奇 人民陪审员  韦晓英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 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