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郑书报与陈景财、毛定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报,陈景财,毛定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郑书报。被告:陈景财。被告:毛定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报诉被告陈景财、毛定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书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郑书报承担。审 判 员  陈 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