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建勇与林温州、王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勇,王巧红,林温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黄建勇。委托代理人:辜质法,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红。被告:林温州。本院审理原告黄建勇诉被告王巧红、林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勇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勇撤回对被告王巧红、林温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黄建勇负担。审 判 长 杨锦元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