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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建勇与林温州、王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勇,王巧红,林温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黄建勇。委托代理人:辜质法,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红。被告:林温州。本院审理原告黄建勇诉被告王巧红、林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勇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勇撤回对被告王巧红、林温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黄建勇负担。审 判 长  杨锦元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