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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灵川县支行,秦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荣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彪,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秦庆庆,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退休干部,住灵川县灵川镇灵东路企办综合楼。身份证号:452322195407180318。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灵川县支行与秦庆庆抵押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庆庆主动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灵川县支行借款21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灵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泰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