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忠东申请执行孙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东,孙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东,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孙美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美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孚玉支行1688039980100115483帐户的存款5273.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