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曾用名蒋新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曾用名蒋新义。委托代理人:唐志来,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