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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乃文、王素玲与李吉标、胡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徐鼓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所有的202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某执行员 盛某某执行员 王 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