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阳某与彭某、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彭某,杨某,某甲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某乙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07号原告:阳某。委托代理人:朱某甲。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杨某。被告:某甲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某乙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彭某、被告杨某、被告某甲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某起诉主体错误,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原告阳某承担。审判员 朱某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心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