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俊与被告王学东、左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俊,王学东,左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黄文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学东,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左延香,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黄文俊与被告王学东、左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秀仁主审,人民陪审员屈艳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东、左延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亲笔借条一张。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4000。被告王学东、左延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被告王学东、左延香向原告黄文俊借现金人民币24000元用于种地,借条载明“2012年3月22日黄文俊借给王学东、左延香现金人民币贰万肆千元正¥24000元。使用日期2012年3月22日-2013年3月22日止”。被告左延香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被告王学东在借款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左延香、王学东的签字,二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要求给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东、左延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文俊借款人民币本金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王学东、左延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健代理审判员 郑秀仁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