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洪栗俊与邵翀鹤、周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栗俊,邵翀鹤,周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66号原告:洪栗俊。委托代理人:郭建平。被告:邵翀鹤。被告:周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栗俊与被告邵翀鹤、周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栗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栗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69元,减半收取64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5元,由原告洪栗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