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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柳启福与被告柳启军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柳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崔文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信,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柳某与被告柳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崔满良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